盐城市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做好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事前告知构建信用领域失信治理长效机制的通知》(盐信用〔2022〕2号,以下简称《通知》),率先启动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事前告知”机制。
“信用修复事前告知”即,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向被处罚社会法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同步送达《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主动告知该行政处罚信息被公示的依据、公示的网站、可修复时间、修复依据和路径等内容,保障失信主体合法权益,重塑企业诚信形象。
《通知》要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要坚持“谁处罚、谁告知、谁服务”的原则,做好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事前告知服务工作。并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明确划分行政处罚信息严重类别和公示期限。
“信用修复事前告知”举措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及时消除因行政处罚带来的负面影响,进一步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社会诚信水平,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信用领域失信治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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