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5月1日起施行。为扎实有效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依据《条例》第九条规定,经市政府审定,现将《条例》盐城市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具体要求通告如下:
一、保持地面干净
(一)无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二)无粪便、痰迹、污水、污油等污染物。
(三)垃圾应当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四)不擅自堆放(摆放)物料、物品。
(五)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信鸽等动物,应保持环境整洁。
(六)无擅自摆摊设点;经批准的,应当保持场地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七)不擅自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经批准的,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八)雨雪天气及时清理积水、积雪等,保障通行安全。
(九)垃圾桶等环境卫生设施不随意摆放,及时清理不满溢。
二、保持立面整洁
(一)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按照规定定期清洗、粉刷。
(二)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擅自以开门、开窗等方式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
(三)不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和窗外不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超过护栏的高度。
(五)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应当规范设置,并保持安全、整洁。
(六)无擅自刻画、涂写、张贴、张挂宣传品。
(七)无私拉乱接电线管线;废弃的架空管线及时拆除。
(八)施工工地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围挡、公益广告。
(九)不设置高音喇叭或对外播放音乐和广告。
(十)不在护栏、杆线、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吊挂物品。
三、保持设施完好
(一)配备符合标准和要求的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施工现场按照规定设置喷淋雾化降尘设施、车辆冲洗设施以及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设备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招牌设施符合相关规划、标准及规范,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设置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宣传载体,并保持整洁、美观。
(四)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与街道分界的围墙、栅栏、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应当保持干净、完好。
(五)路面平整,路牙和无障碍设施整洁、完好。
(六)城市雕塑、街景小品以及景观设施不违背公序良俗,保持整洁、美观。
(七)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符合相关规划,不影响公众正常生活,保持安全、整洁、完好,按照规定开闭。
(八)不擅自设置、撤除车辆停放位置和设施,有序停放车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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